瓮安,检察院渎职
2008年7月9日 15:42:10 源自:王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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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假虎照案、瓮安事件和上海袭警三起案件的结论都是由当事一方做出的。
假虎照案的结论是由陕西省政府部门做出的;瓮安事件结论是由贵州省政府部门做出的;上海袭警案结论是由上海警方做出的。
做出结论的政府部门和警方都是涉案的当事一方。
公民们,我们怎么能轻信由当事一方做出的结论呢?
退一万步而言,就算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但程序却是违法的。
仅仅这一点,这三个结论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
为什么不由第三方进行调查做出结论呢?
这个第三方就是检察院。
况且,这三起案件就目前政府和警方给出的结论看,政府部门和警方都涉嫌渎职,这也是检察院机关管辖的职权范围。
那么为什么检察院不介入调查呢?
如果检察院不介入调查这三起案件,是不是也涉嫌不作为、渎职等违法行为呢?
在上海袭警案的结论中我们还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涉嫌袭警的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的,而对于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的调查却是警方自己进行的。这又如何服人?
我不是非要说政府部门有错,非要跟政府过不去。但是由作为第三方的检察院进行调查,更符合法律,结论更能服人。我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
况且,就政府部门的结论而言,至少假虎照案和瓮案事件,政府部门已经承认有错。
问题是,政府部门是否有错,这种错是否涉嫌犯罪,应由检察院调查后认定。
现在的做法是,政府部门承认有错,公民就应该很感激政府的诚信了!
事情当然不是这样,这倒让人认为,政府部门有错,承认了,就可以免于法律惩罚了。
这就在事实上,把政府部门和官员凌驾在了法律之上,摆到了一个与公民不平等的位置上。
试想,如果一个公民涉嫌犯罪,能由一方调查和认定吗?这个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以认错道歉的形式免除法律追究吗?
我们应牢记这样一个法治社会的准则:国家应保障在任何一起争议中,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