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凶不是报复
2008年7月7日 11:27:37 源自:孙保罗的博客 〖
某某网7月6日报道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就此案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某。有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估计最快明天将获批“捕”,并可能依照有关程序对杨进行司法鉴定,以防有人替他辩解是由于精神病导致的。”
这是某官方媒体对上海袭警事件的最新报道的导语,短短100多个字里,我们可以解读出一些令人疑惑,或者说令人担忧的信息。这种信息,如果来自记者,还可以解释是记者的个人情绪或者对国家法制的某些误解导致,但如果这些信息来源,即文中那位“有关人士”,来自上海的司法体系,或者是正在经办该案的国家公务人员,这些信息所包含的情绪,则是对司法公正的重大误读,必须警惕。
“上海市公安局已就此案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某”,这来是刑诉案件的一个正常司法程序,但这位有关人士回答“估计最快明天获批捕”的语气和表达方式,让我们似乎又看到了曾经发生在中国的造就大量的冤案错案的“严打”时代那种“从重从快”的心态。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是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证据结论的情况。相应的程序,包括判定的时间,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应该存在“最快”的概念,法制的概念不是快不快的问题,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再者,说犯罪嫌疑人“获得”批捕,听上去很有些调侃,冷幽默的意思,表达了对嫌疑人的讽刺。但是以法制的严谨,这种调侃可以看做是一种轻浮的表现。在法院判定嫌疑人有罪之前,他还仅仅是嫌疑人,或者说他的公民身份从法律上仍然存在。我们这时候玩弄文字游戏,实际上是在轻视人权的严肃性。
不过更加令人担心的后面的两句。
报道说有关机关“可能”依照有关程序对杨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既然是程序,就不是可能和不可能的概念。上海袭警案人员伤亡巨大,后果非常严重,而且发生在执法机构,影响巨大。就到目前,这种报道里所涉及的作案动机分析,老实说,所有的读者都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疑问:“这个人是疯了吗?”
他的遭遇,从个人来说,或许的确是比较大的精神压力,但因此而以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决绝心态,做出刺死刺伤11人的惊天大案,人们不得不怀疑杨的精神病态的可能性。
所以这个精神司法鉴定,就这个案子,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是必须做,只有做了,才可能维护法律的公正。
精神司法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从这个角度讲,报道里“以防”有人辩解是由于精神病导致的论断,就是对法律精神的重大曲解,误读,是非常严重的法制精神的倒退。
“以防”的意思,是防止,预防,避免。那么这句话的意思是,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对杨进行精神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杨不是精神病患者,从而可以“从重从快予以严惩”,以达到杀一儆百,大快人心,重塑执法机构不可侵犯的威严的目的。
这个思路和语气,带着浓厚的“报复”情节。
尽管我国还在走在以法治国的发展之路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很多可喜的进步。不仅仅是在于法律条文的日渐丰满,执法的程序日趋完善,更在于法律基础精神和原理的普及与认知。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无罪推定”已经逐渐为大众所接受。
我国刑诉法只统一了法院的定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法律界的一个共识是刑诉法再修改有必要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因为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民主化与现代化水平。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专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诉讼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被告人被错误定罪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无罪推定原则最关注者即为案件如何判定。
在本案中,嫌疑人的精神鉴定,无论结果如何,是使案件正确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对法制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保障,所以绝对不能成为一种为了达成某种有罪判定的目的,而采取的“特殊手段”,那不仅仅是对司法程序的深度干扰,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侵害。
所以,请这位“有关人士”保持理智。
同时要请这位记者,保持清醒——媒体的舆论监督正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维护。可别不小心成了给官府高喊“威——武”的拿笔的衙役。
精彩推荐
图酷频道
杂志在线
热点搜索
娱乐频道
资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