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上访揭8年诉讼怪圈
2008年6月24日 9:26:07 源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整整打了8年的官司。在8年的时间里纠缠不断,普通的案件越审越难,一审、二审、再审,反诉、抗诉、行政诉讼……几乎穷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每一种方式。

这是一场没有输赢的诉讼:一边是原告和被告8年的诉讼中身心疲惫,以致于多次上访到全国最高机关。一边是法律资源被无限制的浪费。法学专家称,此案折射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特别是需要完善再审程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改变案件在终审判决后仍然可以进行无休止审理的现象。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郭新磊 发自武汉

厚厚的几摞案件材料凌乱地堆积在一起,占据了办公桌大部分地方。

尽管对这些材料已了然于胸,蒲以文仍然戴着花镜,仔细查阅着每一份文件,每当有所发现,便立即记录下来。

6月16日,带着整理出的材料,蒲以文迈着沉重的步子踏上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的台阶。一路上不时有法院工作人员与他打着招呼。

颇具意味的是,从武汉中院民庭的法官、审判长到现在上访人的身份,60岁的蒲以文心情异常复杂。

“武汉中院曾经是我工作了13年的地方,自从1993年离开法院后,我很少来。”蒲以文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蒲现在的身份是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信泰”)的副总经理。自从公司被无辜卷入了一场官司后,他不得不多次走进这个地方。

而这一切起因,本与他和武汉信泰没有任何关联。

不相关的纠纷

在蒲以文看来,事情发生得有点莫名其妙。

1994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塑集团”)下属的塑料厂进行改制,计划出让部分土地和房产。当年7月22日,其与武汉中英实业公司达成土地房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号7359.23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水电设施按总价值2300万元转让给中英实业公司。

1998年4月23日,双方经过结算,中英实业公司尚欠武塑集团352万元的土地房产转让款。

2000年3月13日,武塑集团向中英实业公司发出了《关于催收欠款的函》,除催缴352万元土地房产转让金余额外,还有投资建房的退款9万余元。

因在限期内中英公司无法还款,2000年4月18日,武塑集团对中英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后追加中英集团公司为被告。

经过武汉中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中英实业公司及负有连带责任的中英集团公司,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元。

2001年11月9日,武汉中院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中英实业公司及中英集团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在其未按期执行后,同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武塑集团转让给中英公司的部分土地房产(江汉区新华路287号的2号楼所占土地及其他两块地),评估折价484.48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次年,武汉中院又连续向江汉区国土资源局及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折价的标的土地和房产过户至武塑集团名下。

随后,江汉区国土局和房管局先后注销了中英公司的产权证明。

“我们是上市公司,本身不愿意以物抵债,但既然法院判决了,而且中英集团也拿不出钱来,我们只好接受了这个方式。”武塑集团原副总经理高望生告诉记者,武塑集团妥协后的想法是,再拿出一部分固定资产,连同折价抵债的地产,打包拍卖。

2004年4月6日,武塑集团委托湖北华信拍卖公司公开对江汉区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

此时,作为竞拍人之一的武汉信泰正式在武塑集团与中英公司之间的纠纷中露面。

“我们是通过拍卖公司公布的信息知道武塑集团要对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至于他们与中英公司的纠纷,之前根本不清楚,也与武汉信泰没有任何关系。”蒲以文没有想到,这本身与中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拍卖,会将自己和武汉信泰陷入困境。

无妄之灾

在湖北省公证处的监督下,武汉信泰以1340万元竞拍到江汉区新华路28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

因之前被折价抵债的房地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此次产权转移时,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新华路2号楼房产按照多重交易的方式,分别收取了两次相关费用。

2004年4月19日,在武汉中院连续发函催促下,江汉区房管局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8日,武汉信泰拿到了2号楼的房产权证明。

“1340多万的竞拍价,还有佣金、手续费等等,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公司的计划是在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完后就立即入手规划。

但就在此时,一个意外的消息打乱了所有计划。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武汉信泰取得房产权证一个月后,武汉中院再次以申请执行人武塑集团的名义发出民事裁定书。

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份裁定令蒲以文费解:虽然理由是中英集团提出申诉复查,法院也经过审委会讨论,但最后却是“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

根据规定,只有内容为重审或再审的民事裁定格式中才会以院长名义签发。

但2007年9月14日,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已被判刑10年,这张以院长名义签发的民事裁定也既成事实,无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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