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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年前的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并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
“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妇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这些在当时许多人看来耳目一新的条文,反映了婚姻法四字精神内涵——婚姻自由。
在今天看来,男女自由恋爱、自由结(离)婚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半个多世纪以前,婚姻法在推行之初却为许多人的习惯性思维所不能接受,并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不过,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潮流注定是不可逆转的,在婚姻法的指引下,无数两情相悦的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越走越平坦。
为办离婚苦女子报上登启事
1951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大门外,一位身着粗布衣裳,面容憔悴的女子犹豫了很久,才挪着小步怯生生地走进校门。这个20多岁的农妇神情凄苦,是来找她的妹妹赵锐捷的。
姐妹俩对视的一刹那,农妇再也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扑进妹妹怀里失声痛哭。“我也哭了,紧紧搂住姐姐,心酸得很。姐姐尽管比我大了10岁,但比我瘦弱得多。”当年姐妹相见的那一幕,深深刻进了赵锐捷老人脑海中。而今回忆往事,赵锐捷唏嘘不已。
赵锐捷出生在商丘虞城县一个清贫农家。1950年3月,17岁的赵锐捷进入河南省第一期妇女干部学校学习班,毕业后留校,1953年调到省妇联,上世纪90年代离休。
“来找我的是我二姐,她生性老实,啥事都顺从父母,很小的时候就和外村一个地主的儿子订了亲,结婚后日子过得很苦。”赵锐捷说,二姐夫家封建规矩特别多,儿媳妇必须遵循“三从四德”,任由丈夫打骂,绝不能反抗。婚后不久,二姐身上就伤痕累累。1950年年初,二姐夫独自离家出走,此后没有任何消息。可怜的二姐一人操持家务,还要忍受公婆无端的责怪。她受不了虐待,几次上吊寻死未遂。半年后,村里开始宣传婚姻法,听说允许夫妻离婚,二姐偷偷跑到开封(当时河南省会在开封),向赵锐捷求助。
二姐的不幸遭遇,让赵锐捷既同情又愤恨。这个新时代的年轻女干部决定用法律手段解除姐姐的痛苦。“虽说二姐对丈夫没感情,但毕竟她是有丈夫的人,还养了个孩子,我也不知道咋帮她。”赵锐捷说,她几个同事出主意,说看能否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帮助。于是,赵锐捷带着二姐来到河南日报社,了解清楚政策后,她们在报纸上登出一则寻人启事,大意是“二姐的丈夫杳无音信,如果他在一年内仍不回家,二人婚姻关系视为自动脱离”。
赵锐捷说,一年后,二姐夫仍未归,“二姐高兴坏了,我跟她一道拿着报纸跑到乡里,顺利地开了离婚证明”。依据婚姻法,二姐冲破了悲惨的“婚姻牢笼”,“二姐夫家干气没办法,我家欢欣鼓舞,父母再也不干涉二姐的婚事了。后来二姐再婚,生活美满幸福……”
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完全否定了人们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特别对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来说,有了婚姻法作后盾,她们终于敢对丈夫说“不”。
部分干部曲解和抵触婚姻法
在争取幸福生活的斗争中,赵锐捷的二姐赢得了胜利,她是幸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上世纪50年代初的世俗里,她的幸运不仅得益于婚姻法,还得益于有一个身为妇女干部的妹妹,见多识广,能为她撑腰。
赵锐捷作为女同志,能够设身处地地为陷入悲苦婚姻里的女同胞着想。但当时,不少男性干部对婚姻法的理解却有失偏颇,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在省妇联和省民政厅采访时,一些曾从事婚姻法研究的老同志告诉记者,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正是我国大力宣传婚姻法的高潮时期,但在此间,我省发生了多起因妇女提出离婚,却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件。一些基层干部的不作为,甚至有意偏袒男方,如新郑县一乡干部不支持一妇女离婚,将她打了一顿,不准她离婚;虞城县一名女子不满父母将其许配于人,提出解除婚约,父母不同意,而区干部也不管不问;开封县有个乡长不给一位妇女开离婚介绍信,还将她绑在树上一夜。
更为恶劣的是,商丘郭村镇有一个女团员要与地主的儿子解除婚约,区干部在全镇大会上辱骂她:“这个女子不要脸,还觉得(解除婚约)多光荣呢?”该女子羞愤难当,十几天躲在家里不愿出门。后来,这个女孩被关押在乡政府两天,最后上吊自杀。
“当时干部不敢宣传婚姻法,主要是存在浓厚的封建思想。有一次,我参加商丘一个区举行的婚姻法宣传大会,那个男区长红着脸说了两句,就从台上跳下来,群众哄堂大笑。”省妇联退休干部郭老先生称,他知道一些干部对婚姻法有抵触情绪,怕宣传会“引起天下大乱”,怕“贫、雇农(成分的人)丢了老婆”,怕群众不团结。不少干部认为,婚姻法“只对妇女有利,不如叫妇女法或离婚法”。当时登封曾有一名区长就说:“婚姻法不敢对群众讲太清楚,怕离婚的太多。”荥阳一个农会干部干脆把婚姻法藏在家里,将公开的国家大法人为地弄成了神秘的东西。
事实上,婚姻法实施伊始,河南的确出现了一轮汹涌的离婚或解除婚约浪潮。据档案记载:“到1950年4月,全省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40%~60%,到5月增加至70%~90%。到1951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提出离婚的有4080人,经调解和好的1536人,判决离婚的2544人,离后复婚的54人;商丘专区处理婚姻案件1854件,其中离婚的有13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