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是中级法院院长?
对于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
根据我国《法官法》和法官等级制度的规定,中级法院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同样的职位等级,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来看是广受社会尊敬的资深法官。但在中国,人们一提到中级法院院长,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有权的副厅级干部”。
根据我国三部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级法院负责管辖辖区内重大的刑事、经济、民事和行政案件,还对基层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审裁判权。
资深律师、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枝桂告诉记者,中国的中级法院,可以说具有最广泛的权力。刑事上,它管辖一审死刑案件和无期徒刑案件,民事、经济方面,则对500万元以上不封顶的案件负责一审,行政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归中院一审。此外,在国家赔偿、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等方面,中院也拥有最广泛的权力。
正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广东知名律师王平聚则尖锐地指出,中国的中级法院一方面权力巨大,另一方面却是有效监督的缺位。“现在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位。”
有鉴于当前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王平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改革法院系统的单一直线体系,按案件性质划分法院机构体系,设立行政法院和死刑特别庭;在地级市设立巡回法院,适当削弱中级法院的权力;扩大法院的信息公开程度,将审判文书和执行文书法定全部公开;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王平聚还提议,要严格执行刑法中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严厉的手段打击法官渎职和贿赂犯罪,以此遏制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法制周报》记者 陈杰人 艾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