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将介绍销售赃车定名“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年7月29日 11:31:46 源自:都市快报 〖

明明知道是赃车,就是贪图便宜,“销售”和窃贼一拍即合。最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伙参与“销售”赃车的人判处了5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叫“隐瞒犯罪所得罪”。 

专门卖偷来的赃车

“情节严重”的一个被判刑5年

“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刚刚明确的新罪名。以这个罪名来做判罚,在湖州此为第一例。在浙江省内一些地方也刚有尝试。

湖州的这个10人团伙的判例,是这个新罪名明确以来在浙江省最重的。因为他们的“上家”是个超级盗车团伙,足迹遍及江浙沪,盗窃各类轿车53辆,涉案价值200多万元。该盗窃案曾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而福建人肖某等人为这个盗窃团伙提供了一个“顺畅”的销车渠道,他们向盗车团伙购买了30辆赃车,除少数几辆自用外,大部分被销赃出手。其中肖某购得赃车12辆,涉案价值51.3万余元。从情节上来说,属于“情节严重”的,因此判了“三年以上”,为5年。

这个新罪名

适用和机动车有关的“两抢一盗”

浙江省高院刑庭有关法官解释说,这一新罪名的确立和实施,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其实像这一类为盗窃者做后道销赃工序的行为,究竟适用什么罪名,中间还有一段渊源。在1997年的刑法中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到2000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而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将此新罪名进一步明确到“涉及到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四种犯罪”,同时,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作了补充,把“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以及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等行为都算了进去。

精彩推荐
图酷频道
杂志在线
热点搜索
娱乐频道
资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