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现实凸显:在市场准入、金融税收等方面,非公经济的发展,遭遇了现行法规、规章及各种文件的“不公待遇”。
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一方面遭受不公待遇,这就是非公经济曾经面临的尴尬。可喜的是,随着国务院2005年开始对“限非”规定开展的大清理,这份尴尬正在淡出。
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审核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60多万件,修改废止6428件。
遭遇四类不公平规定
民营油企联名上书商务部一事,曾轰动一时。
2005年6月,商务部下发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成品油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30座以上加油站。这立即引起了民营企业的强烈不满:民营油企业大多资金较少。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把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排斥在外。
此后,商务部于去年4月提出了一份新的征求意见稿,将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有的加油站数量要求由30座降至10座。但很多民营企业仍认为这是一个“高门槛”。
2006年6月,黑龙江、河北、新疆三地的石油商会联合7家民营油企上书商务部,呼吁撤销“10座加油站”这一门槛,据他们统计,这一“门槛”将会把80%的民营油企排除在外。
今年4月,正式文件采纳民营企业界的意见,对拥有加油站的数量未作规定。
虽然此例中民企意见最终得到采纳,但现实中非公经济遭受文件带来的“不公待遇”并非个别现象。
垄断行业在市场准入上设置条款,阻碍非公经济的进入,这是非公经济遭受的最大不公平规定。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三类:
一是歧视性表述。比如有的规定特别强调,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等,言外之意就是这些企业没有保护好妇女权益;
二是金融和税收不平等。国有银行和主要股份制银行对非公经济存在诸多限制,使其基本上与信贷无缘。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把非公经济排除在外,民营企业员工的计税工资标准政策也与外资不平等,与国有企业不平等;
三是政府管理与服务缺失。个别地方利用“红头文件”,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有的甚至还规定限制人才、劳动力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等。
6000余件被修改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底开始,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历时一年有余。
截至今年3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44个部委局,对160多万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核。